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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芜现代产业园区-ag旗舰厅官方网站

访问次数: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0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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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2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全面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2号)等文件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稳增长惠企纾困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6日        



亳州市稳增长惠企纾困若干举措


一、支持在建项目

对2022年度开工并纳统的制造业建设项目,按纳统投资额给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1—9月份,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15万元;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生产企业

对连续2个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0%以上且能耗不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稳增长奖;年内新投产企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能耗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给予10万元贡献奖。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项目贴息

建立全市制造业项目名录库和贴息政策网上超市。凡获批省制造业贴息类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支持批零住餐业

对2021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2022年二季度同比增速达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季度限上零售业企业同比增加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季度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惠民消费

全市投入2500万元,其中县区财政各投入500万元,依托银行业统一app“云闪付”平台,开展“乐购药都”惠民消费活动。同时,引导参与活动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优惠促销,形成财政资金与企业等各方让利叠加,充分放大乘数效应。(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支持稳产增产

对现代中药产业扩大产能、技术改造的企业,经商业银行审核后,征得合作担保机构同意,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贷款增信支持,担保费用由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亳州银保监分局、人行亳州市中支)

七、支持企业降成本

企业经营用水、用气费用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且可暂缓3个月缴纳费用,鼓励电力行业参照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供暖季价格基础上下降0.02元/立方米,并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企业使用的中水价格,在现价基础上下调30%。(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八、支持稳岗就业

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保持正常经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在30人(不含)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行业类别后,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批零住餐旅游行业稳岗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或批零住餐旅游行业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获得资金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可按差额予以补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如国家、省出台政策的,参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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