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局,投资公司:
《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总部经济企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园区2019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17日
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总部经济企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总部经济来我园区落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85号)、《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亳政秘〔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园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包括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研发中心、平台中心等)机构。
二、扶持标准
按全年(首年度从首次纳税起12个月为一个年度,以后年度确定依次推算每满12个月为一个年度,下同)税收贡献给予如下奖励:
1、当企业年税收贡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园区财政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8%给予奖励:
2、当企业年税收贡献额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园区财政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给予奖励;
3、当企业年税收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园区财政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4、当企业年税收贡献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园区财政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5、当企业年税收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下,不予奖励;
6、总部经济企业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园区财政给予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此外,人力资源公司全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园区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7、特殊行业的总部经济企业,企业年税收贡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缴纳的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数额较大的其中一个地方税种,按最多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办理程序
1、申报。签约的总部企业完税后,可按月、按季、按年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财政扶持申报表、完税证明等。
当企业年税收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后,企业方可申请奖励:
按月申请时,当月实际缴纳税收金额合计低于85万元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暂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若年累计超过1000万元,按办法的第二条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按季申请时,每季度实际缴纳税收金额合计低于255万元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暂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若年累计超过1000万元,按办法的第二条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企业纳税每满12个月为一个奖励周期,期满后,企业年税收贡献额重新计算。
2、审核。园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发展促进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拨付。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扶持资金。
四、其他
1、本办法计算扶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当年度企业足额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补交之前年度的税种和滞纳金。
2、该扶持政策执行期暂定5年,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经签订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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