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园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入园条件。
1.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以及园区产业定位。(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和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线上经济)等新兴产业)
2.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在园区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者公司迁入园区,税收缴纳园区,承诺存续期不少于8年。
第二条 项目落地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设工业企业,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新购主要生产设备投资额5%—25%的一次性奖励:设备投资1000-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5%的奖励;设备投资2000-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0%的奖励;设备投资3000-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5%的奖励;设备投资4000-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0%的奖励;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5%的奖励。对国际国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直接投资项目或团队层次高、产业层次高、投资强度高、亩均产出高的重特大项目扶持额度可“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6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入驻标准化厂房。对于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或者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相关约定标准的单独供地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照每亩5-9万元的项目基础设施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8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9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亩均投资强度依据审计结果为准。)
对确需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园区与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投资方在一定年限内回购,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门槛、标准和具体代建方式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
1.对于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能耗比、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性、土地集约率、环境友好度等指标,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对所在地的实际贡献额度。具体标准为:在项目对地方的经济贡献达到园区财政财政资金扶持金额后的次月开始,根据产业贡献度,按照企业当年实现应税收入的3%-10%的比例给予奖励,前两年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对园区管委会的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后3年按照企业当年应税收入的1.5%-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对园区管委会的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般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2.对企业引进的高管、人才等政策按照芜湖或者亳州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金融扶持。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项目,优先推介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对厂房、设备投资6000万元以上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2年内给予企业20%—100%贷款利息贴息,一般性项目不高于50万元,经园区认定的特别优质的项目不高于200万元。
第五条降低企业启动成本。
1.当年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等额补助。
2.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结合产值和地方实际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扶持,年度兑现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实付租金,具体如下:
(1)对租赁园区国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自入园之日起按照实际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面积用房(不含空置面积,以审核为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租金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月),租金先缴后补。第1-24个月给予100%租金补贴,在项目约定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规上标准后兑现;第25-60个月给予50%租金补贴,在项目达到约定的每平方米产值后兑现。每年兑现额不超过项目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
(2)对租赁非园区国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自入园之日起按照企业实际使用面积(不含空置面积,以审核为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租金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月),租金先缴后补。第1-24个月给予100%租金补贴,在项目约定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规上标准后兑现,前两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60万元;第25-60个月给予50%租金补贴,在项目达到约定的每平方米产值后兑现,每年兑现额不超过项目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
3.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的地方财政贡献不得低于园区给予的资金扶持,若该项目五年内地方财政贡献达不到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总额,需按未完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比例退回财政扶持资金。
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除上浮奖补政策外,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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