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解决项目投产前投资者主管、员工办公、住宿困难,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申请孵化楼办公用房、人才公寓住房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独立供地的招商引资企业。
2、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原则上申请孵化楼办公用房不超过两间,人才公寓房间不超过十间。
二、申请入驻程序
1、由园区项目办根据招商企业的需要,确定企业使用孵化楼办公用房、人才公寓住宿数量,并将使用孵化楼办公用房数量和人才公寓住宿数量、人员名单制作告知单报送投资公司。
2、由投资公司与使用单位(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租赁使用合同。物业费、水电费用由企业据实缴纳。
三、结算方式
租赁租金根据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执行;在招商引资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至土地摘牌之日,原则上使用孵化楼办公用房、人才公寓住宿费用,由企业先付后补执行。(摘牌企业租金补贴以实际摘牌日期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未摘牌企业将不享受政策补贴)。在招商引资企业土地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含土地摘牌至开工期间),招商企业免费租用,租金由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据实与园区财政局凭项目办交办单结算(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的原则上退出。因故未能退出租赁办公用房,入驻人才公寓的招商企业,根据《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执行,由招商企业据实缴纳租赁费用,园区财政不再承担租金。
四、有关要求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调控导致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停工从而影响建设工期的,园区财政按照管委会研究确定的顺延工期时间支付租金。
2、招商引资企业要严格遵守孵化楼办公用房、人才公寓住房规章制度;禁止私自对外转让;禁止发生多申请无人使用现象;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将取消免费租金权利(由企业自行承担租金),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告知招商局和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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