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园区内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入驻园区的标准化厂房及租赁园区工业企业闲置厂房,根据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及扶持条件
1、凡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法规、政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项目,均可入驻标准化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
2、入驻的项目承诺不得生产经营国家产业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工艺和产品,严禁高能耗、散乱污等项目入驻。
3、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租赁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4、入驻的项目需征求环保、安全等部门意见后,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
5、入驻的项目需在园区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税收缴纳园区,承诺存续期不少于5年。
6、工业企业闲置厂房的认定,由园区招商局牵头,规划建设局、企发局配合认定后,可作为闲置厂房对外招租。
二、扶持政策
1、入驻企业,依据税收贡献,给予分档租金补贴,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8元/平方米。年纳税不低于(含)10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3元的月租金补贴;年纳税不低于(含)15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 4元的月租金补贴;年纳税不低于(含)20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6元的月租金补贴;年纳税不低于(含)25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8元的月租金补贴。
2、入驻项目是高新特企业,可享受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同时给予符合的人员享受人才公寓一年的住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5间。
3、入驻项目自纳税之日起,前24个月按照乙方实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25-60个月按照乙方实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报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5、租赁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所缴纳税收,纳入出租方的亩均税收贡献,出租方和租赁方不得重复享受。
三、投产时间及税收要求
1、签订投资合同后3个月内必须投产,否则不享受产业扶持政策。
2、自纳税之日起,年实际纳税不足1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本政策规定标准的,不享受产业扶持政策。
四、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化厂房政策同时废止。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终解释权由园区招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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